(一)科技成果条件
1.项目实施的科技成果属于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归属明晰,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以上,科技成果可来源于省内外,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技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技成果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技术成熟度较高,具备转化应用前期基础和条件,处于中试熟化阶段,预期市场需求较大,商品化及产业化前景好,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
(二)项目实施条件
1.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期为2-3年,项目实施及后期的转化应用应在江西省内。
2.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通过实施技术开发、工业设计、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商业规划等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工作,预期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产品小批量试制、工程样机生产等。
3.项目实施如属于医药、农药、化肥、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
(三)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江西省内区域注册的法人组织,拥有一定数量和层级的固定研究队伍,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工程化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从试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硬件基础条件。
2.申报单位原则上以成果需求方(成果承接落地企业)为主体,根据需要可选择有关科研机构联合申报;以成果供给方(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实施的,必须明确成果承接落地企业,并与该企业联合申报。
3.(1)申报单位为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应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应超过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60%;(2)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对财务资产数据不作要求;(3)申报单位为依托该项目新建孵化的企业,不受该条第(1)款条件限制,其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具备试验场所、科研设备、技术人员等保障条件。
4.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誉,三年之内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记录及科研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社会失信行为记录,未发生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有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2.项目负责人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国家机关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