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和项目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我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我办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超出期限的异议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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