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时间:2021-04-09     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建立东中西产业合作互济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循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一)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地市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三)产业园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潜力展望。需说明近5年(不足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加工贸易发展基本情况、产业链供应链状况、转型升级成效、发展潜力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五)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四、认定程序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园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初核,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申报材料于2021年5月21日前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商务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条件,择优确定产业园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联 系 人:外贸司 高居安 潘 滢

传 真:010-65197574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

收件电话:010-65197438、138115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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